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有的涉及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有的涉及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保险事故时界定保险责任的问题,或者涉及从事沿海货物运输船舶、内河船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问题等。
在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保险公司)诉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公司)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中,由于中远海运承运的一批液晶显示面板在希腊境内用铁路运输时受损,三井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在对索尼公司进行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中远海运公司提出追偿。中远海运公司抗辩称,火车脱轨的原因是事故时段当地持续暴雨,引起地质塌陷,承运人可以免责;即使不能免责,其可依法享受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海运始于马来西亚,中途经希腊转铁路,目的地为斯洛伐克,是一条典型的通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由地中海转铁路将货物运送至中欧内陆国家的海铁联运。随着‘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间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对多式联运的需求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跨越多国、涉及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对‘网状责任制’与确定运输区段准据法之间的关系,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这起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对于涉案货物铁路运输区段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等选择适用希腊法律,其余争议问题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对此选择予以尊重。上海海事法院一审最终认定,中远海运公司可以援引《国际铁路运输公约》规定,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三井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三井保险公司撤回上诉。
最高法认为,法院坚持意思自治原则,铁路运输区段适用希腊法律,其余争议问题适用本国法律,并根据希腊法下的法律渊源适用相关规定。这起案件在评判风险责任承担时,较好地运用了原因力分析的方法,论证充分,说理透彻,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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